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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投标监督管理的通知

时间:2019-04-15   访问量:1604
新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

招投标监督管理的通知

新建〔2019〕42号

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

近年来,随着工程招投标监督机制的日趋健全,特别是网上报名、异地联网抽取专家、视频监控录像、计算机辅助评标等电子化手段的普及应用,传统的工程招投标监管方式亟待调整优化。根据《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建设部89号令和七部委12号令、30号令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进一步加强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招标交易中的违规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招标项目审查

1、项目招标须具备项目审批手续已履行、资金或资金来源已落实、有满足招标需要的设计文件及其它技术资料等基本条件;符合招标条件的,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报建设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建设行政监督部门发现招标文件(招标公告等)有违反法律、法律内容的,责令招标人改正;未经备案的,不予发布招标公告、发售招标文件。

2、招标人应当确保招标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不得设置明显高于项目实际需要和脱离市场实际的不合理条件排斥潜在投标人;为遏制无序竞争、确保工程质量和社会效益,在保证适度竞争的前提下,招标人可结合工程实际,在投标人资格、奖励加分等方面对企业或个人的资质资格等级、工程业绩、荣誉奖励等适当提高要求,但不得有违反《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和其他明文禁止的规定。

二、国有资金投资项目进入公共交易平台交易

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必须进入有形市场交易,交易中心要在场地安排、专家抽取等方面做好环境保障,提升服务水平,尽快完成发包程序;对未按《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国办发〔2000〕34号)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89号令)规定接受监督的,不予受理进场交易。

三、规范开评标程序

开标评标活动由招标人组织,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委员会的确定方式及抽取办法,依法依规抽取专家组建评标委员会,交易中心要确保开评标过程全程录像,建设行政监督部门全过程监督。评标活动由评委会自行完成,招标人(非专家)、招标代理机构与评标现场分离;评标过程中如遇疑问可及时呼叫招标人代表或代理机构进行针对性答疑,但需在建设行政监督部门监管人员监督下进行。

四、施工组织设计采用合格与不合格制评定

投标人依法依规编制施工组织设计,评标委员会对投标单位施工组织设计采用合格制(合格的满分,不合格的零分)。如不合格,评标委员会必须写出不合格的理由。

五、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前款专家应当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由招标人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一般招标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六、加强对评标专家的监管

1、招标人(非专家)及招标代理机构通过视频监控系统对评标过程全程观看,评标结束后对评审结果及时进行认真复核,对复核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澄清,如发现评标专家存在问题要保存证据,及时向监督部门反映。对业务素质低、服务水平差、以不签字要挟索要不合理报酬等的评标专家予以不良记录、列入黑名单、公开曝光,直至清出评标专家库等处理。

2、严禁评委非正常理由无故拖延评标时间。情节较轻的,由监管人员提出警告并记不良行为记录;拒不改正的,清出评标专家库。

七、及时发布招标项目公示

评标结束后招标人和监督部门负责密存所有投标文件及评标材料,非案件或投诉处理需要,其它单位和个人不得索要或随意查阅;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并向建设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八、妥善处理投诉

1、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对上述异议招标人在依法依规作出答复前,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2、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招投标监督部门投诉。投诉要符合《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七部委11号令)要求,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对虚假、恶意投诉,阻碍招投标活动正常进行的投诉人要予以不良记录、行政处罚、市场清出等处理。

九、调整非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发包方式

非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或国有资金不占主导的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可以自主选择招标发包或直接发包,自主选择工程交易活动的场所。建设单位应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切实缩短手续办理时间,促进项目早日开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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