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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法即将修订!或将有这39项变化,对投标人将产生重要影响

时间:2020-12-15   访问量:1550

2月4日,财政部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要求于2021年1月5日前反馈。

意见稿共10章146条,对政府采购参加人、政府采购政策、政府采购需求管理、政府采购方式与程序、政府采购合同、争议处理、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均作出了规定。

此次修订主要遵循以下原则:一是贯彻落实《改革方案》要求,为深化政府采购改革提供法律引领和保障。二是坚持问题导向,针对突出问题,总结实践经验,提出制度化解决方案。三是借鉴国际经验,推动政府采购制度与国际通行规则接轨。

与现行的《政府采购法》9章88条相比,多了1章58条,该意见稿与现行《政府采购法》相比,可以说是“脱胎换骨”的调整。据《政府采购信息》记者梳理,有以下39处变化:

 

1、采购范围扩大

《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二条对政府采购的范围和定义很行了很大的调整——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和其他采购实体,为了实现政务活动和公共服务的目的,使用财政性资金或者其他公共资源,以合同方式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

该条规定不仅扩大了政府采购的范围,而且还删除了现行《政府采购法》第二条中“有偿取得”之“有偿”二字。

 

2、新增讲求绩效原则

关于“政府采购的原则”,《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在“三公一诚”的基础上新增了讲求绩效原则。

 

3、对PPP采购进行规范

《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增加了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涉及财政支出责任的项目,应当坚持必要、可承受的财政投入原则,健全财政支出责任监控和风险预警机制;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政府购买服务中提供长期运营服务的项目,需要通过谈判确定服务标准以及物价变动、融资、自然灾害等风险应对方案的,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合同应当由政府授权的项目实施机构与社会资本方或其设立的项目公司签订。

合同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合作范围与服务内容、当事人各方的承诺与保证……;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采购人可以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验收。

 

4、国务院确定集采目录和限额标准

集中采购目录从现行的“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确定”到《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规定的“国务院统一制定”。与此同时,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也调整为国务院确定。

 

5、新增“电子化政府采购”

《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规定:国家鼓励利用数据电文形式和电子信息网络开展电子政府采购活动,推动交易流程、公共服务、监督管理的透明化、规范化和智能化,以及政府采购信息资源互联共享。

 

6、新增“信用体系建设”

《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规定,国家加强政府采购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全国统一规范的政府采购活动当事人及相关人员信用记录和信用评价制度,依法实施失信惩戒和守信激励。

 

7、新增“绩效管理”

《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十二条规定,预算部门和单位应当落实全过程绩效管理要求,根据部门预算绩效目标合理确定采购需求、采购计划和采购合同,提升财政支出绩效水平。

 

8、要求加强政采教育和培训

《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十三条规定,国家加强政府采购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采取多种形式加强政府采购教育和培训,提升采购专业化水平。

 

9、新增“专业咨询人员”

现行《政府采购法》第二章“政府采购当事人”在《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改成了“政府采购参加人”,对应的法条也进行了修改——政府采购参加人包括政府采购当事人和其他参加人。政府采购当事人是指采购人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其他参加人包括采购人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专业咨询人员、与采购活动有关的第三人等。

 

10、采购人新增“其他采购实体”

《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对采购人的范围进行了重新界定,第十七条规定,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和其他采购实体。其他采购实体是指实现政府目的,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其他实体。适用本法的其他采购实体及其采购项目范围,由国务院确定。

 

11、规定四种情形不得参加政采

《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对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条件,未再直接规定“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而是通过第十九条规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具备承担采购项目的能力。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供应商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供应商应当具备相应条件……”,同时明确“有下列情形的供应商,不得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一)被宣告破产的;(二)尚欠缴应纳税款或社会保障资金的;(三)因违法行为,被限制或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四)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其他情形。”

 

12、新增采购人可拒违约供应商

《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规定,采购人有证据证明有关供应商在以往履行与采购人及其所属单位的采购合同时,发生过重大实质性违约且未及时采取合理补救措施的,可以拒绝其参加采购活动,但应当提前在采购文件中载明。

 

13、采购人可对供应商提“业绩”要求

《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二十条规定,采购人要求供应商提供的资质和业绩应当与采购项目的实际需要相适应,业绩情况不得限定为特定区域或者特定采购人的业绩。

 

14、新增批量集采 鼓励联合采购

《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规定,对于适合实行批量集中采购的集中采购项目,应当实行批量集中采购,但紧急的小额零星货物项目和有特殊要求的服务、工程项目除外;鼓励“联合采购”——对于有共同需求的采购项目,鼓励采购人自愿联合,集中带量采购,提高效益。

 

15、政策功能单独成“章”

《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新增一章“第三章 政府采购政策”,新增的政策功能包括“支持创新”“维护弱势群体利益”;新增执行措施包括:首购订购、鼓励分包等。

 

16、新增“维护国家安全”的规定

《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新增“维护国家安全”的规定——国家建立政府采购安全审查制度。政府采购活动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应当通过国家有关部门组织的国家安全审查。

 

17、“政府采购需求管理”独立成“章”

《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四章为“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在明确何为采购需求的同时,明确了采购需求应当包括的8项内容;要求采购人全面落实绩效管理要求;规定出现四种情形时,采购人可以在采购实施阶段,通过与供应商谈判确定采购需求;明确采购人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或者其他咨询机构编制;明确了采购需求编制方法。

第四章还规定了采购计划的编制;采购计划包括的内容;内控管理要求;“采购需求和采购计划审查”制度等。

 

18、新增“采购意向公开”

《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四十二条规定,采购人应当根据编制的采购计划,及时发布采购意向公告,方便供应商获悉政府采购信息。

 

19、新增“框架协议采购”方式

现行《政府采购法》“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之表述未再出现,《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招标”与现行“公开招标”非常相近。新增采购方式为“框架协议采购”。竞争范围分为公开竞争和有限竞争。同时明确了采用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和框架协议等竞争性采购方式的,应当实行公开竞争,但招标、竞争性谈判和询价采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实行有限竞争:

(一)受基础设施、行政许可、知识产权等限制,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三)审查供应商的竞标文件需要较长时间或者审查竞标文件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明确了框架协议适用情形:

(一)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品目,采购人需要多频次采购且单笔采购金额低于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

(二)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品目,同一品目或同一采购项目年度采购预算超过政府采购限额标准,采购人自身需要多频次采购且采购数量、采购时间等不确定,单笔采购金额低于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由多家供应商承接有利于项目实施和提高项目绩效的;

(三)确定多家供应商由服务对象自主选择的公共服务项目;

(四)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还规定了框架协议入围评审方法:价格优先法和质量优先法。采用质量优先法的,采购人或者集中采购机构应当依法组建评审小组,负责对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评审。采用价格优先法的,采购人或者集中采购机构可以自行评审,也可以依法组建评审小组评审。评审小组应当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五人以上的单数组成。

 

20、组织程序大“修”

《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在组织程序上也做了极大调整。例如,第六十七条规定,谈判可以依照本法签订固定价格合同、成本补偿合同和绩效激励合同,或者签订成本补偿和绩效激励相结合的合同。

 

21、从业人员头疼的“量化”问题解决了

《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在评审因素设置要求中,让很多业界人士头疼的“量化”问题得到了解决,第四十八条规定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可以量化的应当量化。不再是必须量化了。

 

22、采购人确定专家更自主

《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中,采购人在“评审专家的确定”上自主权大大增加。第四十九条规定,采购需求明确、评审因素能够通过客观指标量化的采购项目,由采购人自行确定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和评审小组中的评审专家。采购需求难以准确描述、评审因素需要进行主观判断的采购项目,应当严格评审专家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23、新增“紧急采购程序”的规定

《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五十二条规定,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采购,可以不执行本法关于采购方式、程序和信息公开的相关规定,但应当妥善保存与采购相关的文件和记录。市场供应能力、供应时间能满足应急救援需要的,采购人不得因紧急采购排除竞争。供应商不得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支付要求等交易条件参与紧急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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