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应商无效投标的主要情形及应对措施
时间:2019-09-02 访问量:1661
经过近30年的发展,政府采购制度日趋完善,采购规模日益扩大,采购活动愈加频繁,但因供应商无效投标导致废标的现象仍时有发生,既使供应商遭受损失,又影响政府采购的效率。哪些情形会导致投标无效?如何规避投标无效?笔者根据多年的工作实践,经过梳理,结合具体情形作简要分析,以期对供应商参加投标有所帮助。
未在规定时间按要求递交投标文件。《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逾期送达或者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收。在实践中,经常有部分投标供应商因车辆故障、堵车、记错开标室、人在开标现场标书落在公司或车上等情况,导致不能在规定时间递交投标文件;或因递交投标文件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因疏忽未携带身份证,招标文件密封不符合要求,递交投标文件的单位名称与报名时的名称不一致,导致投标文件被拒收,投标无效,致供应商在投标程序的初始阶段即丧失竞争资格,令人惋惜。
未在规定时间按要求交纳保证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无效。现实中仍有部分供应商保证金交纳情况不符合要求,如个别投标供应商在保证金交纳截止前一两小时内才交纳保证金,由于网上跨行转账交易存在时间差,易出现保证金交纳时间截止但保证金还未到账的现象,另外,因自身将公司名称、账号、金额填写错误,或银行工作人员输入出错等“乌龙”原因,也可能导致保证金未按时到达指定账户,如某县学生营养餐米面油等10个包采购,为便于查询核对,要求供应商将各包的保证金分别打到对应的子账号上,结果有三家供应商因疏忽将所有保证金打在一个账户上了,还有现场递交的保函单位名称与供应商名称不符等,最终导致供应商投标无效。
提交的资格证明材料无效或不齐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采购人可以要求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根据本法规定的供应商条件和采购项目对供应商的特定要求,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在实际的资格审查中,时常有供应商因提交的资格证明材料无效或不齐全,导致资格审查不能通过。如未按要求提供相关承诺函;未提供特定行业生产经营许可证或提供的许可证无效,如某县教科体局学生作业本采购,供应商未能提供经年检有效的印刷经营许可证而未通过资格审查;强制节能产品未提供强制节能认证资料,如某市政园林局路灯采购项目3家供应商均因未提供LED灯节能认证资料而未通过资格审查;政府采购工程项目个别供应商未提供相应的建筑工程施工资质及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而未通过资格审查;还有就是时常有供应商因提交的经审计的财务报告要素不齐、审计事务所签字盖章不完整导致财务报告无效而不能通过资格性审查,无法进入符合性审查环节。
技术商务等不满足招标文件实质要求。87号令第五十条明确规定:评标委员会应当对符合资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该环节是评审中最重要的一环,在实践中,供应商因投标文件未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导致无效投标的占到70%以上,有的供应商明知不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仍心存侥幸,虚假应标,最终要么被评标委员会审查时发现被认定为无效投标或结果公告后被其他供应商质疑举报被取消中标资格。具体表现在:投标产品的技术参数未按招标文件要求逐条据实作出响应,或大部份复制招标文件中的技术参数要求且无相关佐证材料,导致评委无法比较和评审,如某残疾人辅助器具采购,其中三家供应商因未对轮椅的材质作出明确响应而未通过符合性审查,两家供应商因大部份复制招标文件中的技术参数,未对所投产品的规格型号作出明确具体的响应也未通过符合性审查;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检测报告的,供应商未提供或提供的检测品种、检测机构等与招标文件不符;要求提供样品的,供应商提供的样品不全或提供的样品质地、规格明显与招标文件规定的产品不一致;部分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中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导致投标无效,常见的有业绩造假,检测报告造假,荣誉证书、职称(业)资格证书造假,承诺书造假,财务审计报告造假,或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超出了有效期、证明材料存在歧义或模糊不清,导致专家在确认时引发争议,最终判定为无效投标,或提供的证明材料与投标产品不相符,或要求原件备查的不能及时提供等;个别供应商还可能因投标文件的投标有效期、合同转(分)包、供货(质保)时间、技术培训、付款方式等商务要求不满足招标文件实质要求,或提供的货物数量、服务时间等与招标文件要求的不一致,最终不能通过符合性审查而无资格进入下轮评审打分或报价环节。
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报价。应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格式进行报价并不得超过招标文件中公布的上限价格,也不得恶意低价且不能说明理由,否则为无效投标。如在未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的情况下二轮报价高于一轮报价而被作为无效报价;多家形成联合体,其报价中总报价不超标,个别供应商报价超预算;劳务项目的报价低于当地最低人工工资标准,如某县人民医院清扫保洁服务采购,评审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要求,根据当地最低人工工资标准和该项目要求投入的人数,计算出其中两家供应商的报价连当地最低人工工资标准都未达到而被直接作为无效报价处理;总价金额与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又超出预算价。再如某办公家具采购项目,某供应商因粗心误将报价表上的单位万元看作元分项填写报价,评审委员会根据单价金额计算结果超出大写的总价金额和预算价而被视为无效报价;还有就是报价表上没有完整填写产品品牌型号、工期等,报价表未按要求单独密封等,从而导致投标报价无效,前功尽弃。
投标文件制作不规范。部分供应商无专业人员制作标书,便委托其他公司或个人制作标书,自已又没认真审核,难免出现招标文件明确要求盖章的地方用复印件代替、要求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的地方只盖章未签字、要求加盖单位公章的地方使用专用章(如经济合同章、投标专用章等)或下属单位印章代替等低级错误导致投标无效,有的直接利用以前的投标文件电子版编制新的投标文件,部分地方连项目名称、编号或日期都未更改;还有的就是未按招标文件要求采用胶装方式分册密封装订或投标文件份数不符合要求。
没有“吃透”招标文件。有的投标人员不专业,对招标文件没有进行充分研究,逐条逐句地吃透意思,特别是对实质性要求及前后需要连贯考虑的地方掌握不准确、不到位,致使其提供的方案不完善、有缺陷,甚至存在严重的缺漏项,不能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要求,造成投标无效。
工作无专职人员。参加招投标是一项复杂、专业的工作,要想竞标成功,不但要在思想上高度重视,而且要派专人负责此项工作。许多供应商制作投标文件的是一个人,而来参加投标的是另外一个人,有的投标人员对其企业的标书一无所知,应提供的资料没有提供或提供的不准确、不完整,面对专家要求的澄清、询问或磋商和谈判时也是模棱两可,最终只能作无效投标处理。
工作不细心。未按截止时间到达、投标文件没密封、签字、盖章,提供的证书未及时年检过期失效或提供的证明材料不符合要求等,如某信息化建设采购项目招标文件要求供应商提供由中国信息安全认证中心按国家标准认证颁发的有效认证证书复印件,而有的供应商提供的是中国信息安全测评中心的证书复印件,仅两字之差就导致了无效投标,最终使企业丧失中标机会,使政府采购也没有实现充分竞争。
加强学习,提高专业化水平。政府采购涉及的法律法规多且更新快,要想竞标成功或者不被“沦”为看客,就需要通过网络、书本、参加培训、实践等加强对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学习研究,与时俱进,掌握其精髓,同时要在实践中不断总结无效投标的情形及原因,做到举一反三,扬长避短,不断丰富自己、提升自己。
认真研读,全面吃透招标文件。标书制作人员在研读采购文件时要认真细致、一字不漏,采购文件一般包括公告或投标邀请、投标人须知、资格条件、技术商务要求、评标办法、投标文件格式和合同条款等内容,对这些内容要全部了解和掌握,以制定有针对性的投标策略,对招标文件要求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全部响应或承诺,还可将自身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类似业绩、各方面的评价、产品样本等有关材料充实到投标文件中,以便向专家和采购人充分展示自己的实力和优势,引起他们的重视和注意。同时如果采购文件中出现表述不清楚及容易引起歧义、漏洞问题或“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及其他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问题时,要在法定的时间内,及时向采购单位询问或提出书面质疑,以便采购人对采购文件作出澄清和修改,防止出现自己对采购文件的错误理解造成投标失误发生。
工作细心,认真审核投标文件。投标文件要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格式和提供的资料编制,投标文件要严谨周密、资料齐全、编码完整、索引明晰,一目了然。对经常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可以编制本单位的“投标文件范本”,针对各投标项目要求的不同,修改变的部分、保留不变的部分,既可以省时省力,又可以少犯低级错误,避免出现文本上的错误导致无效投标的问题发生。封标前要进行自检,逐项逐页核对,注意资格证明、有关材料的完整性和有效性,签字盖章和正副本是否齐全,投标项目名称、编号和日期等是否一致;投标出发前要再次核对保证金(保函)是否符合要求,身份证、相关证明材料原件、投标文件正副本、报价表和样品等是否带齐。
综上,笔者呼吁供应商要力戒疏忽大意,以严肃、认真、谨慎的态度对待参与投标的每一个政府采购项目,诚信投标,理性报价,严格遵循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流程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同时不断加强管理,提高企业的综合实力,才能保证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立于不败之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