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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丛虎 王晓鹏
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我国经济已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在新时代,推动高质量发展,是我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确定发展思路、制定经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的根本要求。而政府采购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越来越高,政府采购作为国家调控经济发展和实现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工具所彰显的政策功能将越来越明显。
政府采购信用体系建设
推动国家整体信用格局的逐步完善
当前,我国的整体信用体系正在经历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2006年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第一次提出三个领域诚信建设的要求:“加强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建设,增强全社会诚实守信意识”。2011年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要求“把诚信建设摆在突出位置,大力推进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抓紧建立健全覆盖全社会的征信体系,加大对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在全社会广泛形成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氛围”。2012年,党的十八大将诚信纳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并再次重申诚信建设的系统性:“深入开展道德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教育和治理,加强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诚信建设”。2014年1月,国务院制定《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提出了诚信建设阶段性的目标和任务。2016年5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等等。
建立健全国家信用体系基本格局,亟需政府采购信用体系发挥引领和保障作用。作为国家财政制度的基本内容和实现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工具,政府采购信用体系建设有利于创新监管方式。在货物、工程及服务的天价交易额不断成交的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推动构建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大环境。
政府采购信用体系建设
是政府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抓手
市场经济的本质是契约经济,契约经济的基础则是信用。马克思在《资本论》中专门论述了其对信用的见解:“信用制度加速了生产力的物质上的发展和世界市场的形成;使这二者作为新生产形式的物质基础发展到一定高度……因而加强了旧生产方式解体的各种要素……信用制度又是转到一种新的生产方式的过渡形式,为社会主义生产方式的建立奠定了物质基础。”《伦理学大辞典》将信用解释为“一种特殊的交易行为……当经济主体的信用被他人所广泛接受时,信用本身也具有了经济价值……信用交易是现代金融活动的本质,也是现代市场经济的通行证”。
我国改革开放已走过四十多年历程,但是现代市场经济配套的信用体系还未建立健全,在政府采购领域,信用基础尤为薄弱。政府采购信用体系建设既是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基本要求,也是当前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抓手。第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政府工作报告》强调,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必须深化“放管服”改革,即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2017年6月,中国政府网发布的大数据分析结果显示,“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被评为最具网民获得感的“放管服”十大举措之一。诚实信用是政府采购的基本原则,构建完善的政府采购信用体系,不断降低信息不对称导致的交易成本,有利于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的活力和创造力。
当前,我国正在全面进入信用时代,政府采购信用体系建设对我国优化营商环境意义重大。虽然国家范围内信用体系建设已提上日程,但我国政府采购信用体系构建仍然缺乏统一的法律规范及有效的业务指导。在全国范围内亟待建立健全包括政府采购主体信用信息评价共享机制以及政府采购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在内的政府采购信用体系。
我国政府采购信用体系建设发展的基本路径
信用体系既包括静态层面的国家政策法律法规体系,也包括动态层面各个参与主体的信用现状、信用评估等一系列制度执行和能力建构体系。在政府采购领域,信用体系既包括宏观层面的政府采购信用制度的建构和执行,也包括微观层面对采购主体的信用信息收集、信用状况评估与反馈、信用行为的引导与规范等一系列措施和规则,重点是强化各类采购主体信用信息的公开和运用,把采购主体参与政府采购交易活动的信用信息作为实施监管的重要依据,对诚实守信主体依法褒奖,对失信主体依法予以限制,建立政府采购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当前我国在政府采购领域建立运行高效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可考虑从以下五个方面加以推进:
一是推进政府采购信用制度立法工作,为构建政府采购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提供法制保障。建立健全完善的政府采购信用法律法规体系是我国政府采购信用体系建设的核心,制度规范建设的重点应明确信用规则的价值目标、基本原则、适用范围、奖惩方式与程序、救济制度和部门职责等内容。当前,美国、西欧一些国家和日本都已建立了种类不同、模式各异的社会信用模式。即使我国政府采购、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信用立法工作难以在短期内完成,也可考虑由国家部委以指导意见等形式或地方政府出台适合本地的政府采购信用管理规范性文件,总结经验,后期可上升为统一立法,促进我国政府采购信用市场的规范发展。
二是借助大数据、人工智能等先进技术,升级“互联网+政府采购”运行模式。新时代政府采购信用体系的建立需要加快提高政府采购的信息化数据化水平,加强对政府采购信息的收集与处理,建立信用数据分类一致、格式标准统一、内容规范健全、信息公开共享的国家政府采购信用数据库,加速形成统一的政府采购信用信息平台。海量信用信息数据的不断产生对信息技术和数据分析能力的发展提出更高要求。未来,借助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在信用数据的采集、处理、分析和挖掘等多个层面升级“互联网+政府采购”运行模式,在保障数据信息安全的同时,为政府采购信用体系的运行提供更多可能。
三是建立政府采购信用监管统一领导机制,保障制度执行能力。政府采购信用管理监督体系的建设重在保障我国政府采购领域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的有效落实,形成行政、司法等联合激励约束机制。针对目前较为普遍的政府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监管的碎片化状况,需要明确政府采购信用监管的主体部门,提高政府采购信用监管的效率和质量。可考虑在建立公共资源交易信用监管统一领导小组,整合采购主体失信信息并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公示的同时,统一协调有关监管部门,集中展开失信联合惩戒和守信激励。
四是信用信息向社会开放共享,健全政府采购信用激励修复机制。在对政府采购失信行为予以“一次失信,处处受限”的强制约束之外,还应构建“守信光荣,无信警示”的激励机制,建立政府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绿色通道,为诚实信用的政府采购主体提供倾斜优惠的政策等褒奖措施,放大政府采购良好信用主体的示范效应,同时也应允采购失信主体进行自我信用信息的修复,建立促使失信者及时转化为守信者的权益保护机制,积极促使无信、失信者尽快转化为守信者。
五是构建独立、公正的信用审议机制,健全投诉、质疑和救济制度。我国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虽然规定,当政府采购主体对质疑答复不满意时,还可向有关部门投诉、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但由于缺乏独立、公正的审议机构,难以对相对强势的采购主管部门形成有效的监督制约。可考虑在政府采购信用体系领域,建立独立、客观、公正的信用审议程序或机制,避免信用主体在申诉救济或对其主张的权利进行审议裁判的过程中受外界干扰。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国家发展与战略研究院、公共资源交易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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