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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中标,投标人有权知道自己标书评审得分明细吗?

时间:2021-03-29   访问量:2272

 

某投标人参与政府采购货物服务、采购项目公开招标投标,看到中标公告后,发现中标人不是自己,那么他有权知道自己标书评审得分明细吗?有权知道自己的自己的丢分点么?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九条 第四款规定  在公告中标结果的同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对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应当告知其未通过的原因;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的,还应当告知未中标人本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
2021年2月5日郑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郑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增加政府采购“评审结果告知”功能的通知》
2021年2月7日起,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的政府采购项目。
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发布中标(成交)公告后,系统将自动向投标(响应)供应商推送评审结果信息,无需采购人或代理机构进行其他操作。
推送内容:
1.资格审查未通过的原因;
2.符合性(实质性响应)审查未通过的原因;
3.供应商本人最终得分和排名。

查询方式:投标(响应)供应商可通过郑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交易平台(交易主体登录)中的“评审结果告知”功能,查询供应商本人的评审结果信息。

根据相关法规和实践情况,未中标的投标人可以通过口头或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代理机构询问本单位的以下情况:1.资格审查未通过的原因;2.符合性(实质性响应)审查未通过的原因;3.供应商本人最终得分和排名。

对于未中标人是否有权知悉自己评审得分明细的问题,笔者认为,当未中标人只是申请本人的评审得分明细,未申请查看其他投标供应商的评审得分明细时,未中标人是有权知悉自己评审得分明细的,理由如下:
第一,未中标人申请查看本人的评审得分明细并未侵犯商业秘密,因为相对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其他供应商,未中标人的评审得分明细对其本人而言不属于“商业秘密”。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五、六款关于“商业秘密”的规定,评审得分明细无论是对采购人还是采购代理机构而言,均不能称为“商业秘密”。一方面,严格意义上来说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属于评审得分明细的权利人;另一方面,评审得分明细也不属于“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第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第六十九条规定,虽然未将评审得分明细作为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向未中标人主动告知的内容,但是这并不代表未中标人丧失了知悉本人评审得分明细的权利。

一是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条的规定,当未中标人申请查看本人的评审得分明细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予以告知,该行为就是在践行政府采购公开透明原则。

二是87号令第六十九条第五款规定的是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主动告知未中标人相关内容的义务(即未中标人具有被动知情权,且该法定被动知情权不包含评审得分明细),但该条款并未剥夺未中标人单方主动申请知悉本人相关评审得分明细的权利。

第三,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均设立了供应商质疑程序,而质疑的前提是供应商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就中标、成交结果而言,未中标人在依法不能查看中标人投标文件的背景下,未中标人只有通过查看自己的评审得分明细方可在合法范围内最大程度地评判自己的权益有无受到损害,进而决定是否行使对中标、成交结果的质疑权。

然而囿于相关法规的规定及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亟待改善,未中标人想要知悉自己评审得分明细还较为困难,但是我们相信,随着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不断优化提升,政府采购将会更加的公平公正,公开透明,投标人将能够更好的维护自身的利益。让我们拭目以待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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