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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社会中介机构的代理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的称谓各不相同,其在《招标投标法》中被称为“招标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法》中则被称为“采购代理机构”。称谓上的差别,意味着两种代理机构的代理职责有所区别,但现实工作中,因“招标”和“采购”在特定条件下含义基本一致,代理机构发挥的作用也基本相同。因此,社会上普遍将两种代理机构混为一谈,尤其是在取消代理机构资格条件后,两种代理机构可交叉开展业务,此种情况下更是“不分你我”,将它们统称为“招标采购代理机构”也不为过。
虽然如此,毕竟《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属于两个不同领域的法律,规范的内容和执行的程序各不相同,因此,代理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