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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评标委员会(含磋商、竞谈、询价小组)评审结束后,采购人发现评标委员会出现错评、漏评,如符合性审查错误、对投标人的业绩认定错误等,但不符合74号令、87号令及214号文规定的重新评审情形,该怎么办?
答:政府采购评标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标程序、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进行独立评审,属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的违法行为,将追究法律责任: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以下简称74号令)、87号令及《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4〕214号,以下简称214号文)规定的重新评审情形,属于容错纠错机制。政府采购评标专家不予纠正的,仍将被追究法律责任;政府采购评标专家纠正的,不被追究法律责任。
不符合74号令、87号令及214号文规定的重新评审情形,应当进行重新采购。
问:投诉的对象可以是其他供应商吗?
答:不可以,质疑是针对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提出的,投诉是针对质疑答复而言的。所以,质疑、投诉的主体是供应商,质疑投诉的对象是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其他供应商是质疑、投诉的相关方。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问:供应商质疑需要实名吗?
答:供应商质疑需要而且必须实名。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况下才可以提出质疑。所以,进行质疑时,如果没有实名,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无法正确认定其权益是否受到损害,而且无法依法答复。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二条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二)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三)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四)事实依据;(五)必要的法律依据;(六)提出质疑的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