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响应文件,能“一废了之”吗?
时间:2020-11-23 访问量:1722
竞争性磋商采购中某供应商的首次响应文件,对磋商文件技术服务条款中要求的实质性商务要求未做响应,评审专家认为其不能通过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性评审,不能进入磋商程序。但采购人代表以磋商文件规定了“对磋商文件实质性要求,供应商在磋商结束后应全部满足”为由,认为可要求该供应商通过磋商来补充承诺满足商务要求。请问这属于可以通过磋商补充响应的内容吗?该供应商能否通过响应文件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性评审?
解答:竞争性磋商通过与供应商的“磋商”,借供应商的“智慧”,把采购需求中的不确定性变为科学性、统一性和完整性的最终采购需求,使采购人的采购需求更加科学、合理,更加完善、优化。
如果该“实质性商务要求”属于磋商文件规定的“磋商过程中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的话,那么该“实质性商务要求”在磋商确定前并不是“最终的实质性要求”,就是说此时的磋商文件不是“最终的定稿”。
磋商小组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对“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进行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供应商按照“最终确定”的磋商文件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此时,磋商小组再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该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是否有效。
值得一提的上述磋商过程可能要经历多次,为了促进实现“物有所值”价值目标,提高政府采购效率,评审专家切不可对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一废了之”,甚至臆测磋商文件不存在的评审标准。
磋商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磋商小组应当告知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
第九条 磋商文件应当包括供应商资格条件、采购邀请、采购方式、采购预算、采购需求、政府采购政策要求、评审程序、评审方法、评审标准、价格构成或者报价要求、响应文件编制要求、保证金交纳数额和形式以及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情形、磋商过程中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响应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开启时间及地点以及合同草案条款等。
第十六条 磋商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磋商小组应当告知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
第二十条 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
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