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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货物服务供应商资格条件设置的那些“必须”和“不得”

时间:2020-11-17   访问量:1736

01

 

必须设置

1.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2.供应商资格条件涉及行政许可的,必须是按照《行政许可法》第十四条、十五条规定设定的行政许可。
3.预算预留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只允许中小企业或小型、微型企业参加竞争。
 
4.《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供应商有无属于被限制性情形。

02

 

不得设置

1.采购人确定供应商特定条件要符合项目特殊要求。不得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性待遇,妨碍充分竞争和公平竞争;
2.不得将自愿性认证作为供应商资格条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国务院文件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3.不得将供应商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以及成立年限作为供应商资格要求;
4.不得将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股权结构、所在地作为供应商资格条件;
5.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供应商资格要求;
6.不得将供应商信用报告作为供应商资格条件;
7.不得将供应商自身提供信用查询记录截图作为供应商资格条件;
8.不得将供应商资格条件证明材料作为供应商资格条件;
9.不得将供应商营业执照营业范围作为供应商资格条件;
10.不得将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备案作为供应商资格条件;
11.不得将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名录库、资格库、备选库作为供应商资格条件;
12.不得将商务条件、采购需求作为供应商资格条件;
13.不得将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区别重大违法记录)名单作为供应商资格条件。

03

 

应提供的资格证明证明材料

1.采购人、代理机构在招标文件、竞争性磋商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中要求供应商提供资格证明材料应当符合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证明材料要求要明确、 具体,便于供应商准确理解和提供。
2.采购的产品是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 (2020年第18号)内的产品,必须符合《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八、二十九、三十条规定,供应商应当提供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相应产品上需加施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
3.对采购人、代理机构可以通过互联网或者相关信息系统查询的信息,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除必要的原件核对外,对于供应商能够在线提供的材料,不得要求供应商同时提供纸质材料。要求供应商依照规定提交各类声明函、承诺函的,不得再要求其 提供有关部门的相关证明文件。
4.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
4.1按《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规定,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
4.2监狱企业:按《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文件规定提供证明文件。
4.3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按《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文件规定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格式)。
4.4优先采购贫困地区农副产品:依据财政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支持脱贫攻坚的通知》(财库〔2019〕27 号)的规定,对于非专门面向贫困地区采购农副产品的项目,提供《贫困地区农副产品声明函》(格式自拟)。

 

04

 

与商务条件、采购需求要严格区分

1.供应商资格条件与商务条件、采购需求要严格区分。供应商资格条件应当在招标公告、竞争性磋商公告、竞争性谈判公告、询价公告中规定的申请人的资格要求"区域中公布;
2.商务条件、釆购需求不得在公告中规定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区域中公布。采购人根据项目需要对不允许偏离的实质性商务条件、采购需求应当在招标文件、竞争性磋商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中以醒目的方式做出规定,不得与供应商资格条件混淆。
3.供应商资格条件与提供供应商资格条件证明材料要严格区分。提供供应商资格条件证明材料不得在招标公告、竞争性磋商公告、竞争性谈判公告、询价公告中要求。

05

 

如何进行资格审查

1.招标方式采购由釆购人依法对供应商资格进行审查,或委托代理机构对供应商资格审查,不得由评标委员会代替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对供应商资格审查。非招标方式采购由采购人(委托的代理机构)或磋商、谈判、询价小组对供应商资格审查。
2.资格审查内容主要包括供应商资格条件证明材料是否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及招标文件、竞争性磋商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具体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提供是否齐全完整,是否真实,内容是否符合资格条件要求。
3.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审查供应商中有无属于被限制性情形的供应商;审查供应商参加政府釆购活动前三年内在有无因违法经营被禁止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限届满的除外。
4.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信用中国"“ 中国政府采购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对供应商信用记录进行查询并甄别,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应当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 活动。并采取必要方式做好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及相关证据应当与其他采购文件一井保存。

 

✎注 :
 

注:本文引自《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规范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条件设置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个别地方调整,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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