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法。本法所称政府采购,
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
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也就是说采购主体,资金性质、采购范围、采购对象全部符合的情况下才能够定义为政府采
购,才能适用政府采购法及其相关规定进行采购。
1.采购主体
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注意:这里不包含国有企业)
2.资金性质
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的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
预算管理的资金。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上述规定明确
了财政性资金性质,一是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二是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
视同财政性资金。
《预算法》规定,预算由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组成。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
入预算。预算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
算。
《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71号)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68
号)进一步对单位预算管理做出规定,明确行政单位、事业单位的各项收入和各项支出应
当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会计准则制度新旧衔接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算的
通知》(财会[2018]34号)规定:单位应当按照部门综合预算管理的要求,对纳入部门预
算管理的全部现金收支业务进行预算会计核算。未纳入年初批复的预算但纳入决算报表编
制范围的非财政拨款收支,应当进行预算会计核算。
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也是预算支出,实质上还是财政性资金。比
如以政府信用作担保所取得的借贷资金,到期要以财政资金偿还,实质重于形式,它们属
于财政性资金。比如,国债、地方债筹措的资金等。
预算单位所有收支全部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情况下,事实上淡化了对资金来源的要求,即,只要是预算单位(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进行的采购活动,都应依法纳入政府采购范围。如此既便于操作和管理,也有利于进一步扩大政府采购适用范围和规模。
财政性资金不仅指财政拨款资金,也包含与财政拨款性质相同的资金,比如医院、学校取得的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等,它们是财政资金投资的,利用国有资产经营取得的资金自然也是具有财政性质的资金。
3.采购范围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依照本法规定的权限制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确定分别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省级、设区的市
级、县级的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
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集中采购的范围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
的集中采购目录确定。
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属于地方预算
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
并公布。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实行集中采购。
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属于地方
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
4.采购对象
本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本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
除、修缮等。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
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
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
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
服务,应当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本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包括政府自身需要的服
务和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加一点5.采购方式
本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
委托、雇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