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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从2020年10月10日至10月13日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一千一百一十号~第一千零五十三号),内容为政府采购项目监督检查处理情况,公告中显示的主要的问题项如下:
一、委托代理环节
1、委托代理协议内容不合规;
2、集中采购目录内项目委托社会会代理机构采购;
二、采购文件编制环节
1、采购文件非法限制供应商的组织形式;
2、采购文件设置供应商有本地注册的服务机构或者与本地机构有委
托协议等不合理要求;
3、采购文件规定投标人须为中央政府国家机关协议供货代理商;
4、采购文件将投标产品质量和服务没有不良记录作为资格条件;
5、要求供应商提供“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截图;
6、采购文件指向特定产品
7、要求供应商免费提供产品;
8、采购文件规定供应商在交纳代理服务费后才能领取中标、成交通
知书;
9、采购公告与采购文件内容不一致;
10、规定供应商报价低于成本价的为无效投标;
11、对保证金数额的规定不合规;
12、采购文件规定供应商须提供除声明函之外的有效证明材料证明
属于小微企业,否则不给予价格扣除;
13、采购文件规定缴纳投标保证金截止时间早于投标截止时间;
14、规定采购人可对供应商进行处罚;
15、采购文件规定如果采购人通过考察发现中标候选人没有履约能
力的可以提请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
16、采购文件规定可以通过对供应商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
17、采购文件规定采购人保留在授标之前任何时候接受或拒绝任何
中标的权利;
18、规定采购人保留在合同签订前或执行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对合
同条款进行调整的权利;
19、违规设置价格权值;
20、采购文件规定以所有投标人投标价的平均价为基准价格;
21、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
指标相对应;
22、综合评分法中价格分计算方法不符合规定;
23、采购文件将守合同重信用证书作为评审因素;
24、将特定金额或数量等涉及供应商规模的合同业绩作为评审因素;
25、采购文件将AAA级信用证书、守合同重信用证书或其他行业协
会、组织颁发的证书、奖项作为评审因素;
26、采购文件将经营年限、注册资金等设置为评审因素;
27、采购文件将特定金额的合同业绩作为评审因素;
28、将资格条件列为评审因素;
29、采购文件规定的保证金退还时间不合规;
30、采购文件对供应商的质疑设置不合理限定条件;
31、采购文件规定的质疑期限不合规;
32、招标文件中未附采购合同文本
三、采购过程
1、将资格审查或评审阶段审查的因素前置到采购文件购买阶段进行
审查;
2、要求保证金以现金形式提交;
3、未按规定检查密封情况;
4、未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
5、由评标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查;
6、未对评审数据进行校对核对;
7、评标委员会成员打分修改未签字;
8、评标委员会成员客观分打分不一致;
9、评审现场管理不规范;
10、未告知未中标人本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
11、逾期退还保证金;
12、采购文件不完整或未妥善保存;
13、未按规定落实政府采购政策;
四、信息发布环节
1、未公开政府采购项目预算金额
2、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内容不完整;
3、中标公告的发布日期与中标通知书发出日期不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