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7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的《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正式公布。其中,《指引》从4个方面明确了关于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公共资源交易在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中的工作导向。
维护统一的公平竞争制度
各地区、各部门不得未经公平竞争审查或违反审查标准,起草关于市场准入和退出、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经营主体经济活动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具体政策措施。
健全统一的社会信用制度
各地区要督促行政机关诚信履约,将本辖区行政机关违反与经营主体签订的政府采购、项目建设、招商引资等合同、协议所约定事项的行为记入相关主体信用记录,将政务失信记录纳入政府绩效考核相关评价指标,强化违约拖欠中小企业款项投诉渠道建设。
推动交易平台优化升级 有关部门要持续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推动建立健全统一规范、信息共享的招标投标和政府、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组织编制分类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系统技术标准和数据规范。 各地区要构建对接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省级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推动公共服务系统与各类电子交易系统及电子监管系统交互贯通,为各类交易和监管信息跨部门、跨地区共享提供数据通道和服务支撑,提升经营主体交易便利度。 加力破除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
各地区、各部门不得在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中违法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零部件、原产地、供应商,违法设定与招标采购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匹配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违法限定投标人所在地、组织形式、所有制形式,或者设定其他不合理的条件以排斥、限制经营者参与投标采购活动。
以下为《指引》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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