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取得积极成效
20世纪90年代中期,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构建公共财政框架的要求,我国开始启动政府采购制度改革。2003年,政府采购法正式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全面进入法治化轨道。党的十八大以来,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加快向纵深推进,现代政府采购制度“四梁八柱”的主体框架体系基本确立。
(一)政府采购范围和规模不断扩大,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力显著提升。全国政府采购规模由2002年的1009亿元增加到2018年的35861亿元,年均增长率25%,2018年政府采购规模占全国财政支出和GDP的比重分别达到10.5%和4%。政府采购实施范围从货物类采购向工程类、服务类扩展,从传统的办公用品采购,逐步扩大到政策研究、标准制订等履职服务,以及各类基础设施建设和医疗、养老等公共服务领域。目前,政府采购制度已经覆盖到全国各级政府的近百万个党政部门与事业单位,深入到政府社会经济管理的不同领域和层次,不仅规范和节省了财政支出,也有力支持了国家各项事业的发展,彰显了强大的社会影响力。
(二)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体系日益健全,为规范高效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提供了制度保障。建立起以政府采购法为统领,以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部门规章为依托的较为完整的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体系,涵盖了体制机制、执行操作、基础管理以及监督裁决等各个方面。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体系的日益完善,确立和强化了依法采购、阳光采购的管理机制,有效保障了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切实规范了政府采购市场秩序。从实践看,绝大多数党政机关及单位都能够依法规范采购,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前采购人自由随意采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