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第十八条规定,评审专家应当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独立评审,意味着每位评审专家要独立地、完整地审查所有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评审过程不受干扰,也不受明示暗示或者各种倾向性误导,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对供应商进行评价。
现实中,不遵守独立评审原则的评审专家有三种。一种是“霸道总裁型”,评审时强势发表自己的倾向性意见,表明自己对某个品牌或某个供应商的个人喜好,意图对别的评审专家进行误导。一种是“逆来顺受型”,对于其他专家提出的倾向性意见,自己没有明确观点,也不好意思反对,开始评审后潜意识里有意无意就受到了影响。一种是“政采小白型”,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或者专业知识不扎实,遇到拿不准的评审因素,把其他专家的评审分值或评审意见照抄一下完事。
我国目前的政府采购制度设计中,评审专家起的作用至关重要,决定着政府采购能否实现公平公正公开。评审专家必须秉持独立评审的基本原则,并准确理解独立评审的实质意义。
独立评审是保障评审活动公平、公正的需要。实践中常见的错误是,为提高效率,评审成员分工各审一部分,审查者个人的意见变成了大家的意见。这样做不是独立评审,没有真正对采购人和供应商负责。
评审是可以分工的,但其他成员要对审查者的意见进行核对复查,形成自己的意见。当有经济、法律专家参加技术为主的采购项目评审时,经济、法律专家应当发挥自己的专业优势,向大家介绍本专业范围内自己的评审意见,供其他评审专家参考。同时,也可以在参考技术专家评审意见的基础上形成自己关于技术方面的评审意见。
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审报告。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结论。评审成员独立评审,其评审意见有可能与最终评审报告的意见不一致,对此,评审成员仍然有表达自己意见的机会,可以在评审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这样做既是对采购活动负责任的表现,也能够有效区分责任。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也要做好评审的组织工作,中标成交结果公布前对评审专家的名单予以保密,也要保证评审过程保密,保证评审专家不会受到干扰。对于评审专家做出的倾向性、误导性的解释或者说明,或者其他违反独立评审原则的行为,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要及时制止。
同时,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也要辩证理解评审专家的独立评审原则,不能片面地认为专家独立评审就是完全不加干涉,把责任全部推到评审专家的身上,或者因为怕承担“干预评审专家独立评审”的指责,对专家评审放任自流。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要对评审数据进行校对、核对,对畸高、畸低的重大差异评分可以提示评审委员会复核或书面说明理由。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五条,评审过程中,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有核对评标结果的职责,对评审专家有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经评标委员会认定评分畸高、畸低四种情形之一的,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可以要求评标委员会复核或者书面说明理由,评标委员会拒绝的,应予记录并向本级财政部门报告。
对于评审专家未独立评审的后果,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评审专家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其评审意见无效,不得获取评审费;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