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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数招标人的权利,全在这了!

时间:2020-11-10   访问量:1667

近年来,随着招投标领域改革的不断深化,招标人自主权回归的呼声不绝于耳,《招标投标法》大修草案充分体现了“还权于招标人”的改革思路,落实招标人自主权,充分尊重市场主体权利,在强调“招标人对招标过程和招标结果承担主体责任”的同时,明确了招标人在选择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选择资格审查方式、委派代表进入评标委员会等方面的自主权——对应当由招标人自主决策的,减少政府对市场主体特别是民营企业招投标活动的干预。

那么,在招投标整个过程中,招标人有哪些权利呢?小编依据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梳理,主要包括十三个方面的权利:

 

1)招标代理机构自行选择的权利

2)评标标准制定的权利

3)资格审查方式选择的权利

4)是否实行总承包的权利

5)是否编制标底的权利

6)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权利

7)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权利

8)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权利

9)组建评标委员会的权利

10)参与评标的权利

11)评标结果的知情权

12)依法确定中标人的权利

13)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选择权

 

 

01

招标代理机构自行选择的权利

 
★ 招标人拥有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的权利。
 
《招标投标法》第十二条规定:“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02

招评标标准制定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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