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招投标领域改革的不断深化,招标人自主权回归的呼声不绝于耳,《招标投标法》大修草案充分体现了“还权于招标人”的改革思路,落实招标人自主权,充分尊重市场主体权利,在强调“招标人对招标过程和招标结果承担主体责任”的同时,明确了招标人在选择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选择资格审查方式、委派代表进入评标委员会等方面的自主权——对应当由招标人自主决策的,减少政府对市场主体特别是民营企业招投标活动的干预。
1)招标代理机构自行选择的权利
2)评标标准制定的权利
3)资格审查方式选择的权利
4)是否实行总承包的权利
5)是否编制标底的权利
6)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权利
7)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权利
8)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权利
9)组建评标委员会的权利
10)参与评标的权利
11)评标结果的知情权
12)依法确定中标人的权利
13)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选择权
01
招标代理机构自行选择的权利
02
招评标标准制定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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