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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4月1日之后如何执行政府采购节能环保政策?

时间:2020-10-28   访问量:1650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
制的通知》自
201941日起执行。《财政部 生态环境部关于调整公布第二十二期环境标志产品政府
采购清单的通知》(财库〔
201870号)和《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公布第二十四期节能产
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财库〔
201873号)同时停止执行。

主要内容:

一、对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实施品目清单管理。不再发布“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和
“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

二、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的,
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
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

三、发布认证机构和获证产品信息。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建立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结果信息发布
平台,公布相关认证机构和获证产品信息。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数据共享机
制,及时向认证结果信息发布平台提供相关信息。中国政府采购网(
www.ccgp.gov.cn)建立与认证结
果信息发布平台的链接,方便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查询、了解认证机构和获证产品相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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