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有用户在易采通APP有问有答栏目提问,某项目采购完成且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复核供应商响应文件发现有包括成交供应商在内的两家供应商提供了虚假材料,请问采购人是否有权直接否定成交供应商,还是需将结果报送给财政部门进行处理?如采购人直接通知成交供应商因提供虚假材料而成交无效,直接确定第二名为成交供应商后再报送财政部门进行处理是否可行?
本案例有两个问题探讨,一是发现成交供应商提供了虚假材料后,采购人有没有权利直接处理成交供应商;二是能不能直接确定排名第二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后,再报送财政部门。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中标、成交无效,并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此可见,该供应商被判为成交无效是有法律依据,问题是成交通知书已经发出了,这时该由谁来判定其成交无效。另外,既然该供应商成交无效了,能不能不用报送财政部门而直接判定排名第二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对于此问题,政府采购资深专家、上海国际招标有限公司总经理金翔认为,本案例所说的情况应当向财政部门报告,由财政部门来认定排名第一的成交候选人是否真的存在弄虚作假的情况,如果被排名第一的成交候选人因为响应文件存在弄虚作假的情况则可被判定为成交无效。另外,如果要确定排名第二的成交候选人成交是有前提的,即剩余有效供应商仍符合三家以上,否则需要重新采购。
根据财政部国库司发布的《关于采购人是否有权顺延确定中标或成交供应商等问题的函》(财库便函〔2019〕154号),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无需向财政部门报批。采购人应当向财政部门报告供应商违规行为,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追究有关供应商法律责任。政府采购活动或中标供应商不存在违法违规情形的,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递补供应商的经济性和效率等因素,自主确定是否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或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
由于本案例是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属于供应商违规行为,因而需要向财政部门报告。
对于是否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或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政府采购资深专家、政府采购信息报社创办社长兼总编辑刘亚利在其语音栏目“亚利聊政采”中给出建议:从提高采购效率的角度考虑,采购人一般愿意顺延第二名为中标、成交供应商。这需要满足三个前提:第二候选人的投标报价、技术水平与第一名差异不大。而且,政府采购活动或中标、成交供应商不存在违法违规情形。反之,如果第一名、第二名恶意串通,尤其是在第二名的投标报价远高于第一名时,就不适合顺延第二名,应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另外,有业内人士表示,如果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且是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时,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2家。
而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评审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交采购人。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按顺序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并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中标、成交结果,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
也就是说采购人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至少有7天时间复核供应商响应文件,而不是等到成交通知书发出后,才复核出供应商有虚假材料。因此,本案例采购人也有需要改进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