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代理人员受他人指使,在投标现场偷偷将排名第一公司的重要文件取出,扔进厕所抽水马桶内冲走销毁,导致该公司因缺少一份文件被否决投标。
干招标的老鸟们或许以为这是个段子,毕竟开标现场众目睽睽之下将投标人的文件抽走销毁,相当具有难度,但这一切却真实发生在安徽省石台县2018年度农田水利“最后一公里”工程招标项目中。
近日,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以该招标代理人员吴某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追缴非法所得5000元。
2018年12月3日,石台县2018年度农田水利“最后一公里”工程招标项目招标会在石台宾馆举行,工程招标控制价为624万余元,吴某作为该项目的招标代理专职人员在现场负责拆标书、整理招标文件材料等工作。
案件中的另一投标方陈某挂靠安徽某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参加投标,在初轮竞标中有10家公司入围,其中安徽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排名第一,陈某挂靠的公司名列第二。
随后,现场招标代理工作人员要求入围的10家公司递交参与竞标的资料原件,由评标委员会对竞标资料进行评审,入围公司遂递交原件。此时,陈某在现场向吴某使眼色暗示,吴某走到陈某身边,陈某指示吴某把第一名入围公司文件袋中的无拖欠农民工工作证明给他。
吴某明知该行为严重违规,仍将入围公司的招标文件材料全部抱出会场,帮助陈某查找,陈某将第一名入围公司投标文件中的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证明取出后带到宾馆一楼大厅厕所,扔进抽水马桶内冲走销毁,导致第一名入围公司在评审阶段因缺少该文件被否决。
事后,陈某通过微信向吴某转账5000元作为好处费。
然而,在评标结果公布后,第一名入围公司对“否决投标”的决定不服,提出质疑、投诉,并向公安机关报案,最终以该项目中标结果被修正,相关串标当事人锒铛入狱告终。
看到这里,小编不由得感叹,果然财帛动人心,更使人智商降低。都9102年了,如此漏洞百出的串标手段竟还在上演,也不知道是小看竞标对手的智商,还是将法律的准绳和心中的道德律均视之为无物呢?
话说回来,在电子招投标早已不是什么新鲜概念的现在,本不应该存在这样简单低劣的暗箱操作,在电子招投标模式下,投标文件一旦加密递交,任何人都无法篡改、替换,且招投标各方主体在电子交易平台上的操作均能留痕追溯,这就从技术和实现方式上杜绝了在开评标过程中像案例中这样“销毁”文件的可能。
此外,电子招投标的出现,为识别围标串标行为提供了更多方法,例如检测投标文件上传的IP地址是否相同,制作投标文件的机器码是否相同,加密投标文件的密钥是否一致、投标文件的相似度有多高、投标报价是否存在规律性差异等。这些方法的应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围标串标的难度,使得违法成本增加,从而遏制围标串标行为。
然而,道高一尺,魔高一丈,在巨额的项目利润前,这些小额的成本投入几乎可以忽略不计,想要规避这些检测手段也并非没有可能。事实上,许多围标串标行为通常在正式的招标程序开始之前就发生了,以至于招投标过程完全流于形式,看似手续齐全、资料完善,实则不过是对真相的粉饰。
如果直接识别的方式总是能使一些人提前做好准备,那么是否可以利用一些隐藏的痕迹和信息预判风险,为交易的公平公正增加一道防线呢?
基于这种考虑,业界开始探索一些新的围标串标识别形式。例如通过投标人的历史投标记录和抱团行为分析判断投标人之间是否存在围标、陪标嫌疑;通过对投标人进行关联关系查验,判断投标人之间是否存在联系,例如两个投标人在同一平台上留下的联系方式相同等等;通过不同地区之间的市场主体信息互联,及时获取同一投标人在其他地区是否存在不良信用记录、风险程度高低等。然而,这些方法更多源于一些企业在采购监督方面的探索,要想在工程招投标或者是政府采购领域尝试,还需要进一步完善规则。
俗话说,有人的地方就有江湖,同样,有利益的地方,就无法避免人心对于金钱的渴求。在利益的驱使下,当收益高于成本,自然有人铤而走险。而在治理招投标“灰色地带”的过程中,电子招投标所提供的仅仅是工具。除此之外,由前,需要以制度为基石,为违法违规行为划出红线,缩小权利寻租的空间;在后,应当以法律为武器,从严惩处违法违规行为。而在这一过程中,对围标串标行为,尤其是投标人和招标人、招标代理之间串标行为的识别和取证,是公认的难点。
回到本文开头的案例,在公安机关立案查处后,该项目的中标结果最终被修正,相关当事人也得到了应有的处罚。然而,还有许多项目中,尽管招标人、代理机构等发现投标人存在串标行为,但如果没有产生实质性危害,出于顾虑,也常常采取息事宁人的方式,不揭发此类违法行为,这更纵容了围标串标行为的滋生,也是人们不把“串通投标罪”当“罪”的原因。
总之,招投标中这些“灰色操作”的治理,是一场艰苦的持久战,打好这一仗,有赖于人们观念意识的转变,也有赖于管理手段和工具的演进。希望未来这样的“新闻”少一些,招投标行业的风气才能更清正。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