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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号令”,“843号文”又有新解释:非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怎么采购??

时间:2020-10-27   访问量:1485
 

     招标投标法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
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
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
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政府采购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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