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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政府采购货物服务相关法律法规,废标或终止采购活动的原因主要有:
1.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不足3家(特殊情形可以少于3家)。评审前不足3家表现为市场上符合采购项目需求的潜在的供应商不足3家或者获取采购文件的供应商不足3家,评审中和评审后主要表现为通过资格审查或者符合采购文件实质性要求的供应商或非招标采购过程中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足3家)。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可分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法违规,供应商违法违规两种情况,详见政府采购法第八章法律责任)
3.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
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
5.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原采用的采购方式适用情形。
二、废标或终止采购活动后,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该怎么办?
废标或终止采购活动后,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应当重新组织招标或采购。
1.重新组织招标或采购首先要考虑的是采购文件是否存在不合理条款(是直接导致评审后符合采购文件实质性要求的供应商不足3家或供应商投诉成功导致废标的主要原因)或者采购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采购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或者采购程序不符合相关规定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改正后依法重新组织招标或采购。(采购招标行业论坛案例10号:史上最全“废标条款”总结)
2.如果采购文件不存在不合理条款或者不存在采购程序不符合相关规定的情况,须准备下列材料(1)提供采购过程和采购文件没有供应商质疑、投诉的证明材料,或者有供应商质疑、投诉,但已妥善处理的证明材料。(二)评审专家出具的采购文件没有歧视性、排他性等不合理条款的证明材料。(三)已开标的提供项目开标、评标记录。(四)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用以向财政部门证明采购文件不存在不合理条款或者不存在采购程序不符合相关规定的情况。采购文件不存在不合理条款或者不存在采购程序不符合相关规定时,就要判断市场上符合采购项目需求的潜在的供应商是否足够3家。如果足够3家,发布二次采购公告,重新重新组织招标或采购即可。下面主要说一说市场上符合采购项目需求的潜在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情况。
采购文件不存在不合理条款或者不存在采购程序不符合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废标或终止采购活动的主要原因是市场上符合采购项目需求的潜在的供应商不足3家,这时候就可以根据潜在供应商的数量,灵活依法运用各种采购方式(详见:史上最全六种采购方式适用及对比(建议收藏)),转变采购方式进行采购。这里值得一提的是,需要首先判断是项目是否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拟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批准。否则,不需要。
公开招标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2家时,经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与该2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公开招标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1家时,符合单一来源采购的情形的,经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不需要)可以与该1家供应商进行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采用询价和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货物服务的项目,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只有2家时,由于没有可以针对两家直接开展竞争性谈判或询价方式采购的法律法规规定,固可先转变为招标方式,再依据87号令对这2家进行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只有1家时可变更为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3.特殊情况: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采购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2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1家的,采购人(项目实施机构)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4.供应商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采购人应重新进行市场测算,编制采购预算。
5.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原采用的的采购方式适用情形,转变采购方式后重新进行招标或采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