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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挥采购人主体责任 强化采购结果考核

时间:2020-07-27   访问量:1452

发挥采购人主体责任 强化采购结果考核

 韩 琳 中国政府采购杂志
(本文作者韩琳,单位生态环境部机关服务中心,文章发表于《中国政府采购》杂志2020年第6期。) 

 

2018年11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审议通过了《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进一步明确了中国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方向。通过改革,目标是要建立采购主体职责清晰、交易规则科学高效、监管机制健全、政策功能完备、法律制度完善、技术支撑先进的现代政府采购制度。本文主要就建立职责清晰的采购主体责任,发挥采购人的主体责任,进行讨论研究。

 

一、限制采购人主体责任发挥的主要因素

 

2003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政府采购法》,长期以来在规范政府采购资金使用,促进廉政建设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采购人的主体责任也存在“被边缘化”的现象。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价格分在评审因素中受到限制。

 

在现行的政府采购活动中,评审因素中对价格的分值仍有一些限制。比如,货物项目的招标采购过程中,价格分不能低于30分;服务项目的招标采购过程中,价格分不能低于10分。根据经济学中价值的表现规律,价格是价值的货币表现形式,价格在一定程度上代表着商品价值,价格的评审比重一旦比较高,尤其是对于一些价格敏感的商品采购,就限制了采购人购买“质优”产品的需求,还容易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的不良经济现象。

 

(二)采购方式仍有一些限制。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第二十七条规定“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政府采购执行过程中,“公平、公正、公开和诚实信用”是应当遵守的总原则,但是公开招标并不必然是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公开招标程序严、周期长、采购成本高,并不适合于所有的采购项目。所以,一刀切地以采购预算价格来确定采购方式,无法获得好的采购结果。

 

(三)评审专家的监管不够到位。

 

为了体现政府采购的公平性、专业性和科学性,我国在政府采购的评审环节的制度设计上,采用了评审专家参与评标的模式,而且评审专家的数量占绝对优势。但是,因有些评审专家责任心不强,评审过程出现过失或过错而导致政府采购活动所被投诉或废标的现象时有发生,评审专家直接参与舞弊的事件也不断发生,这会严重影响政府采购的公正性。而对于评审专家的过失或过错以及徇私舞弊行为的处罚,《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虽有规定,但不便操作,特别是对于非行政监督对象的评审专家更是难以管理。

 

另一方面,在目前实际操作中,评审专家选择范围窄小,不能满足要求;专家临时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时间上不能保证;评审专家有些是退休人员,知识陈旧,不能胜任新的采购要求和现代化的评审手段。这些都将影响采购人采购需求的实现。

 

二、深化改革后,采购人的主体责任如何体现

 

(一)在执行采购过程方面的主体责任。

 

从政府采购执行过程来看,采购人的主体责任应当体现在采购前、采购中和采购后三个环节。采购前,采购人的主体责任主要体现在科学、合理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对采购内容进行充分的市场调研,确定明确的、科学的、合理的采购需求;采购中,采购人的主体责任体现在将采购需求转化为采购文件,并依据采购文件的相关评审因素对潜在的供应商进行择优选择;采购后,采购人的主体责任体现在按照合同内容对供应商的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和评价。

 

(二)在落实采购政策方面的主体责任

 

政府采购的特殊性在于,它一方面连接着政府,一方面连接着市场。通过政府采购不仅可以实现向政府采购人提供“质优价好”的产品和服务;还可以有效利用公共资源,实现公共政策目标,充分发挥政府的导向性作用。但是,从实际政府采购的执行情况来看,这种导向性作用发挥并不明显。

 

目前,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主要体现在扶持小微企业,贯彻落实节能环保要求等,在推动技术创新产品方面还没有任何举措。采购人的主体责任完全可以在落实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上充分发挥,给予采购人强制采购环境标志产品的权力,给予采购人优先购买技术创新产品的权力,给予采购人大力度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权力。

 

(三)在选择评审专家方面的主体责任

 

评审小组专家的专业水平会直接影响到采购结果。随机抽取评审专家的制度对降低腐败风险的确有重要作用,但是,对专家的专业水平也存在诸多的不确定性。采购人的主体责任应当充分体现在,赋予采购人更多选择评审专家的自主权方面。由采购人选择专业水平高、业务能力强、具有前瞻眼光的专家,对采购项目进行评审,真正做到“谁的项目,谁来负责”,可以避免采购人“甩锅”评审专家的现象。评审专家名单、中标结果全面公开,接受公众监督,接受其他潜在供应商的监督。

 

三、深化改革后,如何强化采购人的主体责任

 

(一)强化结果考核机制。

 

近年来,随着财政支出绩效管理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推进,财政支出绩效评价逐步实施。政府采购作为财政支出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其开展绩效评价也应当成为财政支出绩效管理中一个重要方面。目前,据我们了解政府采购绩效评价还处于探索阶段,大部分机构并没有真正开展政府采购绩效评价工作,而是采用单一的财务指标或采购过程审计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评价,鲜有地方以绩效目标为核心多维度、多层次进行绩效评价,也没有形成统一的、科学的指标评价体系。构建以采购结果为核心的绩效考核体制是十分必要的,应当包括使用者满意度、成本核算、过程合法、政策落实等诸多方面。当然,成本核算不仅仅包括价格成本,还应该包括质量成本、运输成本、储存成本、财务成本、交期成本等。

 

(二)弱化采购审批权限。

 

目前,我们国家执行的诸多政府采购方式中,邀请招标和单一来源采购都属于限定性的采购方式,对潜在的供应商选择有一定程度的限制性,在法律规则完善程度、采购人专业化程度允许的条件下,可以放开监管部门的审批。竞争性的采购方式比如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没有必要进行前置审批。不同的采购方式适合不同项目,应当根据项目的需求特点,依法选择适合的采购方式,而不是采购预算的额度来确定采购方式。

 

当然,采购方式审批放权的前提,首先是采购人的专业化程度要进一步提高,能够具备判断和选择的能力;其次是采购方式的适用情形要进一步明确和细化,让采购人有规可循,避免陷入一管就死、一放就乱的怪圈。

 

(三)规范采购主体行为。

 

采购人的主体责任充分体现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主导地位,采购人的行为影响着整个采购活动的展开,因此,应制定和出台《采购人行为规范准则》,明确采购人权力义务,行为规范,建立采购人的终身责任制,并逐步与国际接轨,向专业化、职业化、国际化发展。

 

随着我国政府采购制度不断成熟,不断完善,采购人专业能力水平不断提高,反腐败斗争不断深入,政治经济生态环境不断变化,还权于采购人、还责于采购人的时机已经成熟。采购人依法履职,发挥主观能动性,释放市场微观主体活力的时机已经到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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