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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可以要求供应商提交质保金吗?
答:适用于《政府采购法》的项目不可以收取质保金,质保金在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中找不到依据。
法律依据为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规范保证金收取和退还。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允许供应商自主选择以支票、汇票、本票、保函等非现金形式缴纳或提交保证金。
收取投标(响应)保证金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约定的到账(保函提交)截止时间应当与投标(响应)截止时间一致,并按照规定及时退还供应商。
收取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在采购合同中约定履约保证金退还的方式、时间、条件和不予退还的情形,明确逾期退还履约保证金的违约责任。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收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保证金。
政府采购中,委托律师事务所人员到评标现场见证评标可以吗?
答:不可以。在采购实践中,有些招标采购单位为了彰显评审环节公开透明,邀请公证人员、社会监督员等进入评审现场见证评标。
这些做法都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的规定不符。政府采购活动的公开透明必须以合法合规为前提。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除采购人代表、评标现场组织人员外,采购人的其他工作人员以及与评标工作无关的人员不得进入评标现场。
质疑的法定时效已经过了,可以直接向财政部门进行投诉吗?
答:质疑是投诉的先决条件之一,如果直接进行投诉,财政部门有权对此项投诉不予受理。
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九条,投诉人应当根据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信息内容,并按照其规定的方式提起投诉。
投诉人提起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二)投诉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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