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近日,《中国政府采购报》编辑部收到这样一则询问:在某项目中,两家供应商上传投标文件的单机器码一致,但IP地址不一致,这种情况能否判定为串标?
回答
“单机器码又称MAC码( Media Access Control),是指介质访问控制,即生产厂商生产的网卡编码。打个不恰当的比方,其类似于汽车的发动机编号,对每一台设备是唯一的。IP地址指互联网协议地址(Internet Protocol Address),是IP协议提供的一种统一地址格式,分为内网IP地址和公网IP地址,只有公网IP地址是全球唯一的,而内网IP地址只是在局域网内有效。有时候同一台电脑,也可以有不同的IP地址。因此,问题中机器码一致但IP地址不同的情况可以理解为,投标人在不同网络环境下使用同一台电脑上传了投标文件。”贵州卫虹招标有限公司总经理李莹向记者解释了“机器码一致,但IP地址不一致”的具体含义。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第三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问题中的情形与87号令列举的情形很相似,个人倾向于可以认定为串标。”上海百通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副总工程师张志军指出,另外,由国务院法制办等联合编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释义》(以下简称《释义》)中,也将“不同单位的投标文件出自同一台电脑、不同单位的投标文件的编制者为同一人”等情形列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的极端表现。张志军介绍说,有些省市的管理规定也已明确将该情形划入“视为串通投标”之列。在实践中,鉴于部门规章以上的法律条文对此尚无明确规定,建议评审时由评标委员会裁量并集体表决,这样做可能更为妥当。
然而,实践中的情形就像万花筒里的世界一样千姿百态,广西广天一律师事务所律师沈德能提出了两种假设情况。“比如,两个投标人恰巧采用同一台公共电脑,碰巧还是两种不同的网络环境,但此情形比较罕见。”沈德能表示。
李莹补充道:“再比如,一家投标人A使用某电脑上传文件后将电脑丢失,结果被另一家投标人B捡到了,B继续使用这台电脑在另一网络下递交同一项目的投标文件。不过,这种假设在现实中出现的几率接近为零,因为,电脑涉密、软件涉密、法律风险等等都会被考虑其中。”
“因此,排除上述假设的‘小概率’事件,‘机器码一致,IP地址不一致’可以推论出,使用同一电脑的人是同一个人或相互认识,适用于87号令‘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的条款。”许多业内专家均表示,问题中的情况应视为串标。
“事实上,用单机器码判定比用IP地址判定串标更精确一些。如上述专家所说,同一台电脑也可以有不同的IP地址。”张志军还强调,单机器码因为出厂时被厂家印在了网卡上,理论上是不变的,除非在网络中虚拟和伪造假冒的单机器码。
回答“IP地址不同”问题的话音刚落,李莹又为记者作了一项延伸阅读,介绍了“IP地址相同”的认定路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对此,其《释义》明确,采用电子招投标的,从同一个投标单位或者同一个自然人的IP地址下载招标文件或者上传投标文件也属于本项规定的情形。可见,IP地址相同的招标文件下载或投标文件上传行为都视为串标。”李莹说道,当然,这里也存在一种假定情景,如,两家投标公司同在一栋写字楼,物业提供统一的网络服务;又或是两家投标公司在同一打印店或同一家网吧上传投标文件……但是此类情形已然被法律法规予以了否定。
法律链接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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