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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投资条例解读

时间:2019-05-27   访问量:1705
《政府投资条例》是我国政府投资领域的首部行政法规。在《条例》出台前,我国政府投资活动一直是依靠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一些地方性规定进行规范的。这种情况导致的问题主要是这些规定权威性不足、指导性不够、约束性不强,甚至有的规定之间不协调、互相抵触,造成了管理程序和方法上的差异。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为促进《条例》贯彻实施,确保法治的统一协调,近日,国家发改委专门印发通知,要求各地方全面清理不符合《条例》的现行规定,同时加快配套制度建设。
《通知》要求,在今年7月1日,也就是《条例》正式施行前,各有关部门、各地方要确定需要清理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单和清理意见,要在年底前完成修订、废止程序;从今年7月1日起,凡不符合《条例》的规定一律停止执行,相关工作要按照《条例》规定开展。目前,各地正在按照通知要求积极推进此项工作。
关于配套制度建设,主要是坚持“急用先立”原则,把《条例》规定得比较原则、只有继续细化制度才能落实,以及现行的部分条款不符合《条例》规定的规章制度,作为“立改废”的重点。目前,国家发改委初步围绕政府投资项目决策职责划分和程序、适应高质量发展要求的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规范政府投资建设实施、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编制程序和方法、各类投资方式的项目管理、政府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等方面,确立了立法修法重点,相关研究和准备工作已经启动,期间,国家发改委会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争取成熟一项推出一项,不断完善政府投资的制度体系。
 
《政府投资条例》将于今年7月1日正式施行,从防范地方债务风险的角度来看,《条例》重点从三个环节对政府投资行为做了规范。
  一是在预算环节上,强化了预算管理。《条例》明确要求,加强对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约束。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通过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这一条就意味着我们把所有政府投资资金都纳入到了预算管理的范畴,过去在一些地方出现的“先定项目再找钱”的行为就受到了严格禁止。
  二是在决策环节上,严格强化了审批把关。《条例》中有一条规定,项目资金等主要建设条件的落实情况成为项目审查的重点,也就是说如果项目资金没有落实的话,项目就不得审批。
  三是在建设环节上,强化概算约束。《条例》规定,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这些规定对于搞“超过投资能力的工程”或者“钓鱼工程”等行为将起到限制作用。
此外,《条例》明确规定,对违反上述规定,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应当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从而进一步强化了对政府投资资金的管理和刚性约束,有助于防范地方债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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