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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情
某建设工程招标,A为第一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第二中标候选人B和第三中标候选人C均对评标结果提出异议,理由是A涉嫌伪造虚假业绩投标,经查A将某中学教学楼200万的项目PS成2000万的项目,与之相关的项目概况等均作出相应修改,仅有项目经理,发包人等信息属实,A对造假事实予以认可。因招标文件仅要求提供中标通知书或合同作为业绩证明材料,评委很难发现真假。
对第一中标候选人A造假查证属实后如何处理,第二中标候选人B和第三中标候选人C分别有两种意见:
第二中标候选人B认为:当第一中标候选人经查实存在虚假投标行为时,招标人有权重新招标也有权选择第二名。
第三中标候选人C认为:第一中标候选人A虚假投标属实,投标理应无效。但A的投标报价直接参与了评标基准价的计算,严重影响了中标结果,评标无效,应当重新评审,理由是如果A不参与评标基准价的计算,根据网上中标公示中BC的技术得分和综合得分,可以得出,重新评审C应为第一中标候选人。
分 析
1.第一中标候选人虚假投标是否重新评审取决于评标委员会是否依法履职。本案例中投标人A伪造虚假业绩,但该虚假业绩是有经验的评标专家在评标现场无法发现的,即在本次评标无其他瑕疵的情况下,评标专家根据自己的能力、经验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招标文件规定评标标准和评分办法依法履职,评标结果合法有效,重新评审于法无据。
2.第一中标候选人虚假投标如何处理,法律已有明确规定。《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本案例中第一中标候选人A造假属实,因此招标人既可以重新招标,也可以依序选择第二中标候选人B为中标人。
3.招标采购活动在发售文件、开标评标时是以公开、公平、公正为原则,但在定标期间,是以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为原则,防止久拖不决。
本案例评标结果合理合法,符合公平公正原则,但在公示期间,因第一中标候选人造假,需要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为中标人时,首先考虑的是采购效率,而不再是考虑A投标无效后影响评标基准价导致需要重新计算投标人报价得分的问题,试想一下,如果因第一中标候选人造假需要重新计算评标基准价,那某投标人在公示期间提出撤销投标文件,评标基准价是不是也得重新计算呢,假设该工程有上千家投标,出于某些方面的原因今天张三撤销投标文件,然后明天李四撤销投标文件,这个标到何时才能确定中标人呢,因此基于效率优先原则,在定标期间,对第一中标候选人因造假导致的评标基准价的问题不予考虑。
启 示
本案例给我们两个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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