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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情
某土地整治工程招标,分为ABC三个标段,采用资格后审,代理机构均为甲代理公司。招标文件规定,ABC三个标段于2020年8月20日上午9时分别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五楼第一、第二、第三开标室接收投标文件并开标。在第一开标室开标现场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性过程中发现,投标人乙是参加B标段的投标但却把投标文件递交到了A标段的投标文件接收地点。投标文件接收凭证显示招标代理甲接收投标人乙的投标文件时间是上午8:45时。
如何对投标人乙的投标文件唱标,代理机构与监管部门产生了争议:
分 析
针对这个问题,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代理机构对投标人乙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理由是:在接收投标文件时,代理机构根据法律相关规定,只有三种情况下拒收投标文件。本案例采用资格后审且投标人乙按时递交投标文件且密封完好,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拒收的三种情形。同时代理机构没有审核具体内容和审核后的告知义务,投标人乙没有认真查阅招标文件中投标文件递交的相关要求,其后果理应自己承担。
第二种意见认为:代理机构确无告知义务,投标人乙对因自己过错导致的损失承担主要责任,但代理机构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虽然发现但不告知投标人乙采取补救措施,放任其损失进一步扩大,应当承担次要责任。
启 示
在阅读和理解一部法律中的具体条文时,不应孤立、机械地看待这一法条,而应当分析该法条的立法目的和宗旨,从法理中寻找答案,实践中我们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可一概而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