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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机构接收其他标段投标文件该宣读其报价吗?

时间:2020-11-06   访问量:1549

案  情

 

 

某土地整治工程招标,分为ABC三个标段,采用资格后审,代理机构均为甲代理公司。招标文件规定,ABC三个标段于2020年8月20日上午9时分别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五楼第一、第二、第三开标室接收投标文件并开标。在第一开标室开标现场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性过程中发现,投标人乙是参加B标段的投标但却把投标文件递交到了A标段的投标文件接收地点。投标文件接收凭证显示招标代理甲接收投标人乙的投标文件时间是上午8:45时。

 

如何对投标人乙的投标文件唱标,代理机构与监管部门产生了争议:

 

 

 
 
 
代理机构认为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本案例中,招标代理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接收了投标人乙其他标段投标文件,因此应当对其投标报价予以宣读。
 
 
 
监管部门认为
 
基于投标人乙投的是B标段的项目,因此其投标报价不应在A标的开标现场予以宣读。

 

分 析

 

01

开标现场宣读收到所有投标文件是为了体现公开性。

 
为了保证投标人及其他参加人了解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情况,增加开标程序的透明度,所有投标文件(指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被确定无误后,原则上应将投标文件中投标人的名称、投标价格和其他主要内容向在场者公开宣布。
 
 

02

投标人乙投标报价不公开不影响A标段开标的公开性。

 
 
 
《招标投标法》要求对所有投标截止前收到的投标文件进行宣读,但并未强制规定必须宣读那些事项。本案例中投标人乙参与竞争的是B标段而不是A标段,因此在A标段开标时对其投标报价是否公开唱出并不影响A标段的开标过程和结果的公开性,在开标现场可以仅唱出投标人乙的名称、所投标段并如实记录即可。
 
必须指出投标人乙的投标文件对A标段评标结果不产生任何实质性影响,因此公开宣读其报价意义不大,反而造成投标人乙投标报价泄露。试想一下,如果B标段因投标人不足三个,无法开标,则投标人乙在自己投标报价未泄露情况下完全可以参与B标段二次招标,且不会造成公正性。
拓展思考:代理机构接收其他标段投标文件,应当对投标人乙承担法律责任吗?


 

针对这个问题,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代理机构对投标人乙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理由是:在接收投标文件时,代理机构根据法律相关规定,只有三种情况下拒收投标文件。本案例采用资格后审且投标人乙按时递交投标文件且密封完好,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拒收的三种情形。同时代理机构没有审核具体内容和审核后的告知义务,投标人乙没有认真查阅招标文件中投标文件递交的相关要求,其后果理应自己承担。

 

第二种意见认为:代理机构确无告知义务,投标人乙对因自己过错导致的损失承担主要责任,但代理机构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虽然发现但不告知投标人乙采取补救措施,放任其损失进一步扩大,应当承担次要责任。

启  示 

 

 

在阅读和理解一部法律中的具体条文时,不应孤立、机械地看待这一法条,而应当分析该法条的立法目的和宗旨,从法理中寻找答案,实践中我们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可一概而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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